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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城这个位置征收……有你家吗?

2021年07月15日 18:07    来源:新安房产网    作者:佚名

近期

小编在谯城政府网看到

北部新城

区委党校北地块征收项目

雪枫路以东、天麻路以南

新华北路以西、党校以北范围内

(详细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来了

有你家吗?

↓↓↓

图片

1、关于印发《谯城区委党校北地块征收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谯城区委党校北地块征收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因亳州市城区规划建设需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开展谯城区委党校北地块征收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亳政办秘〔2015〕6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亳政秘〔2015〕11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雪枫路以东,天麻路以南,新华北路以西,党校以北。(详细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期限

30天(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汤陵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计户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无房地产权证的以自然院落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房屋群众代表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被征收房屋根据实际情况按重置价予以评估,装饰及附属物按市场价予以评估。评估基准日按征收公告公布之日确定。

六、拆除方式

被征收房屋全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拆除后的废旧建材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处理。

七、附属物补偿及征地标准

(一)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的核定以实际清点为准,由项目征收工作组、评估公司、被征收人共同签字确认。有关迁坟补偿程序、迁坟奖励救济、迁坟强制措施等方面,按(谯政秘〔2016〕71号)执行。

(二)征地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48600元/亩。

八、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按照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

(二)产权调换安置

1.对完全失去住房并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还原安置。差价找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和安置用房的核定价格计算,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2.还原安置地:8#还原小区二期

3.还原房为120㎡左右、100㎡左右、80㎡左右、60㎡左右等多种户型模式,具体户型以批准的还原安置小区设计方案为准。独立院落的被征收户安置面积只有1套且为60㎡的,可以按1200元/㎡增购20㎡还原80㎡户型的安置房。

4.还原安置择房。以栋或单元为单位,一次性公布房源,按照签订的安置还原协议的安置顺序号进行选房。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者,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九、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二)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突击建房的一律不予认定。

十、奖励措施

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征收的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以同时具备户籍、地籍和实际居住三个条件为准),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补偿安置奖励政策:

(一)产权调换奖励措施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人享受30㎡优惠面积。被征收人房屋人均30㎡以内(含30㎡)的部分征一还一,互不找补差价。

2.被征收人房屋人均不足30㎡的,以优惠价240元/㎡(还原结算价的20%)购买,补足人均30㎡。

3.被征收人房屋人均多于30㎡的,超出部分超过最接近还原房户型面积一半以上的(包括一半),可以选择最接近户型,超出部分按还原结算价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结算差价。多层安置还原房还原结算价为1200元/㎡;小高层安置还原房还原结算价为1400元/㎡;高层安置还原房还原结算价为1600元/㎡。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1200元/㎡还原结算价结算。

4.凡符合政策生育、年满18周岁未婚成年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还原结算价购买1套面积不超过90㎡的房屋。被征收房屋面积达到分户面积标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还原。

5.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奖励被征收人270元/㎡。奖励期限前10天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

6.还原房面积超过协议面积5㎡(含5㎡)以下的按建筑成本价收取超面积房款,超过5㎡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收取超面积房款。

7.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可以按照2008年航测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定。

(二)货币补偿奖励措施

1.完全货币补偿奖励。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参照(略低于)周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

2.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又未经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评估,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配合拆除的给予440元/㎡助拆费并另给予限期拆除奖励:

不在2008年航测图上的,但在2011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奖励2000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一次成型、用于居住的再奖励500元/㎡。

不在2011年航测图上的,但在2016年航测图上的房屋奖励1600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一次成型、用于居住的再奖励400元/㎡。

3.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前10天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

十一、产权调换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一)产权调换过渡费:标准为5元/㎡·月,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先支付12个月的过渡费,满18个月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10元/㎡·月)支付过渡费,还原房交付之月停止支付过渡费,按实际时间结算。

(二)货币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元/㎡·月,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

1.住宅一次性补助往返搬迁费1000元。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的临路铺面,经营面积500㎡以下的给予2000元搬迁费;经营面积500㎡以上的,由房屋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搬迁费。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由房屋评估机构据实评估搬迁费。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正在经营铺面、生产经营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由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二、惩罚措施

(一)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或新栽树木等行为。

(二)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迁工作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迁工作的,2008年航测图不作为认定合法房屋面积的依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四)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在2008年航测图内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视作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章建筑所有人承担。

(五)2017年1月1日以后未经合法批准的新建房屋不予任何补偿和奖励,无条件强制拆除。

(六)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0日不搬家的,视作放弃房屋及室内物品所有权,由区城市管理局予以拆除。

(七)被征收人按照安置号顺序,依据安置补偿协议标明的安置房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选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

十三、本方案优惠政策及奖惩措施不作为强制征收依据。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十五、本方案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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